==引文===
自己寫歌PO網誌也侵權 律師:MUST擴權
中廣 更新日期:"2009/06/05 12:35"  劉映蘭報導

創作歌手謝和弦將自己的創作歌曲放在部落格上
卻遭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要求關版,並告發侵權

法界解釋著作權法,認為即使謝和弦將音樂的「財產權」賣給MUST
但他還是創作人,具有「著作人格權」
律師黃鈺生說,要求關版或不能在自己部落格中分享有擴權之嫌

時下許多年輕人喜歡將自己創作的音樂、小說放在部落格上與人分享
歌手謝和弦日前就把創作的歌曲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裡
卻引來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要求關版

律師黃鈺生指出,著作權法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都屬於創作者,後者可以賣給唱片公司或出版社,但原創者依然擁有著作人格權
財產權是可以分割的,可以限制在某一段時間裡或某個媒體使用
但是原創權絕對是屬於本人的。除非他們之間有有另外的契約存在
不然我覺得(MUST)有點太擴張自己的權限。


律師並表示,除非有和MUST簽訂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約
當中明文規定將所有權已全然交付,不然創作人始終保有著作人格權,可以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與人分享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05/1/1kpju.html



==回應===
創作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在這個資訊如此發達的年代
像部落格的創作
學術研究的報告
是否也有像音樂界這樣嚴格的智慧財產權的規範呢
總之,留著以備不時之需

話說人出名之後,真的很需要一個會解釋法律的律師呢
要不然怎麼被拐了騙了都不知道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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