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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
「指導」學生上床 教授判賠120萬
中國時報 更新日期:"2010/01/30 02:40" 陳育賢/竹市報導
前清大副教授牛惠之對其指導的已婚女碩士生產生情愫,九十六年間利用海外研討會議機會,與她共度春宵,生下一女。女主角事後向丈夫悔過坦承婚外情,先生不滿副教授為人師表竟與女學生亂搞,事後又不認帳,氣得提出民事賠償。法院廿九日判牛惠之須賠償一百廿萬元。
不過牛妻認為,是女學生夫妻感情不佳,丈夫縱容妻子出軌,去年也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女學生及其丈夫賠償她的精神損失,但板橋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認為女學生丈夫並無過失,去年十月判決女學生須賠償五十萬元。
猛烈追求 兩月狂發七十封郵件
女學生的老公指控,牛惠之原任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九十三年至九十五年間指導其妻,但明知女學生也有家室,竟在其妻攻讀碩士期間,常以「我女朋友遠在天邊、近在眼前」暗示女學生,但都遭其妻以已婚事實並言明「我們沒有空間」拒絕。
女學生於九十五年七月畢業後轉赴英國攻讀博士學位時,教授仍不死心,兩個月狂發七十封電子郵件猛烈追求。
赴德開會 一夜春宵後懷孕生女
九十六年七月,牛某利用國科會ELSI計畫前往德國參加研討會之機會,邀女學生共赴研討會,會議結束後兩人即在英國倫敦的過境旅館發生一夜情,懷孕產女。
女學生確定懷了牛的骨肉後,向先生坦承過錯,其夫傷心之餘,認為牛已不足為人師表,因此向校方檢舉,並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
不認骨肉 法院判決下認定侵權
不過,被告不但不認帳,還與妻子直指女學生是「一味主動以自己的身體作為謝師之禮」汙衊,女學生不甘受辱,才與丈夫向清大性別平等委員會申訴,但牛某仍否認追求女學生,還指女嬰絕非他骨肉,最後是因女學生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並經判決牛是生父,被告的侵權行為才得以認定。
牛惠之獲知判決後表示,此事件他自認對女學生的老公有虧欠,他尊重法官判決會盡能力賠償對方,但他也認為對方明知妻子與他之間的關係,還放縱其妻,本身也有過失,法官應採納他的論訴,責任不全在他身上。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30/4/1zpbt.html
==回應===
有很多新聞真的很有趣
我發現很多官司都有很像的供詞
律師似乎都會有相同的模式,告知被告或原告者
怎樣說法比較有利,法官比較可能怎麽判
好像事情的經過都一樣(OS)
*
我是覺得把對方的小孩生下來這件事情還滿扯的= ="
而且究竟是為什麼之前都不答應,卻突然博班了就答應,也一定有過程的
*
女方(當事人)的先生民事求償判120萬
男方(當事人)的妻子民事求償判50萬
結果都不是當事人在承擔後果,活活像一場大鬧劇
民事求償的結果,把身體的價值變的一文不值
「指導」學生上床 教授判賠120萬
中國時報 更新日期:"2010/01/30 02:40" 陳育賢/竹市報導
前清大副教授牛惠之對其指導的已婚女碩士生產生情愫,九十六年間利用海外研討會議機會,與她共度春宵,生下一女。女主角事後向丈夫悔過坦承婚外情,先生不滿副教授為人師表竟與女學生亂搞,事後又不認帳,氣得提出民事賠償。法院廿九日判牛惠之須賠償一百廿萬元。
不過牛妻認為,是女學生夫妻感情不佳,丈夫縱容妻子出軌,去年也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女學生及其丈夫賠償她的精神損失,但板橋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認為女學生丈夫並無過失,去年十月判決女學生須賠償五十萬元。
猛烈追求 兩月狂發七十封郵件
女學生的老公指控,牛惠之原任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九十三年至九十五年間指導其妻,但明知女學生也有家室,竟在其妻攻讀碩士期間,常以「我女朋友遠在天邊、近在眼前」暗示女學生,但都遭其妻以已婚事實並言明「我們沒有空間」拒絕。
女學生於九十五年七月畢業後轉赴英國攻讀博士學位時,教授仍不死心,兩個月狂發七十封電子郵件猛烈追求。
赴德開會 一夜春宵後懷孕生女
九十六年七月,牛某利用國科會ELSI計畫前往德國參加研討會之機會,邀女學生共赴研討會,會議結束後兩人即在英國倫敦的過境旅館發生一夜情,懷孕產女。
女學生確定懷了牛的骨肉後,向先生坦承過錯,其夫傷心之餘,認為牛已不足為人師表,因此向校方檢舉,並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
不認骨肉 法院判決下認定侵權
不過,被告不但不認帳,還與妻子直指女學生是「一味主動以自己的身體作為謝師之禮」汙衊,女學生不甘受辱,才與丈夫向清大性別平等委員會申訴,但牛某仍否認追求女學生,還指女嬰絕非他骨肉,最後是因女學生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並經判決牛是生父,被告的侵權行為才得以認定。
牛惠之獲知判決後表示,此事件他自認對女學生的老公有虧欠,他尊重法官判決會盡能力賠償對方,但他也認為對方明知妻子與他之間的關係,還放縱其妻,本身也有過失,法官應採納他的論訴,責任不全在他身上。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30/4/1zpb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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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似乎都會有相同的模式,告知被告或原告者
怎樣說法比較有利,法官比較可能怎麽判
好像事情的經過都一樣(OS)
*
我是覺得把對方的小孩生下來這件事情還滿扯的= ="
而且究竟是為什麼之前都不答應,卻突然博班了就答應,也一定有過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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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當事人)的先生民事求償判120萬
男方(當事人)的妻子民事求償判50萬
結果都不是當事人在承擔後果,活活像一場大鬧劇
民事求償的結果,把身體的價值變的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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