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另一個部落格的版主貼的新聞,突然心中有了感觸
以前沒機會說的,現在就在這裡打出來
小女子不才,如果說的有偏頗的地方,歡迎指教~


 


眷村優先?   黃保山


看到國親為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要求行政院編列一兆五千億元預算,真是讓人羨慕萬分,也很怨嘆自己為什麼是台灣人而不是當年敗戰逃亡來台灣的軍人或眷屬,享受不到國親的眷顧也就罷了,還得辛辛苦苦賺錢納稅蓋房子給榮民住,還要負擔領了大筆退休金的軍公教人員十八%的利息,道地的台灣人竟成了人家的殖民,逃亡能逃到這樣高檔的榮華富貴還享用不盡,堪稱是逃亡的最高境界了,足以列入金氏世界紀錄。


什麼八百億治水條例治理河川防範水災,幾千億的維護國家安全的國防軍購,在國親眼裡遠遠不及眷村屋頂漏一滴水來得重要,所以照顧幾十萬榮民再多錢都要花,對他們來說這才是真的把錢花在刀口上,反正花的也是台灣人民的血汗錢,不會花到賣黨產的一分一毛錢,至於應該花在台灣國家建設或者利於台灣人民的預算,對國親來說都是凱子的行為,國親除了杯葛還是杯葛,你能奈我何!


參考網址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an/13/today-o10.htm


 


==回應1===


同樣是人,我們給予絕對的尊重,為何我總覺得,在很多人眼中,台灣人不是人?!


就以18來說好了,我仍記得有次在學校吃飯的時候看到這個的相關報導,記者訪問一個老師對於這件事的看法,這個老師想都不想就說 : 為什麼我們的錢要拿出來....。我真想說,冤枉阿大人,是你們拿我們的錢怎麼還不吐出來八


沒數算你們之前甚至好幾代,所A下的18就不錯了,的確,他們真的當我們是凱子,他們的錢是他們的錢,我們台灣人的錢也是他們的錢


但是,如果仔細的思考這個可怕想法之後的背景,我覺的國民黨當然要付很大的責任,這個18是國民黨來台時候因為有利於他的政治因素和現實狀況所設下的條件,但是,卻也是國民黨留下來的制度遺毒


在台灣上面的每一個人,都是人,所以應該有公平的賦稅,這多天經地義,每個職業都辛苦,難道就不該平等對待嗎?同樣的,台灣土地有那麼多需要幫助的人,國民黨只想到這個區塊,是不是又太自私了呢?究竟居心何在呢?這是我們應該看到上面的文章所該思考到的地方!


 


==關於眷村的詳細分析的文章===


眷村是支持統治政權維護其正當性的重要生產基地,然而隨著都市的發展,一方面眷村的土地成為重要的資源,另一方面,眷村也因初期採臨時克難的興建方式,成為都市裏的窳陋地區,於是眷村裏產生了改建的需求。統治政權為了維持其正當性的再生產,在民國69年及85年分別制定了眷村改建的條例。藉由法令來正當化其恩庇特定族群之實,以維政權之穩固性。然而隨著這些法令的執行,在社會上產生了相當多反對聲音,主要是其中隱含了許多不義的議題......


有關眷改的不公,以下分成四個部分來討論:


()村之內


在眷村之內的不公主要有兩個部份:


1.按階級而非人口數的不公 


首先是在配售眷舍坪數的標準上,不論是在新制或舊制,都是僅以退役時的職缺編階做為配售時眷舍大小的依據(新制之眷改條例第十六條),而不考慮每戶人口數的多寡、經濟收入情形等等,列為配售坪數的考量。當職業軍人退役後,便是屬於榮民(平民)身份,在人權的考量上,應該是彼此平等的,在眷村的配售上,本就不應以服役時的階級做為眷戶大小的考量[1][1][13];其次就算是考量到階級越大可能曾經對國家的貢獻越大,但是,也不能將此視為是眷戶配售的唯一依據。


2.幽靈眷戶的不公 


不論是在富台新村的改建上或是其他眷村的改建上,都見到這樣的現象,從來沒有住在富台新村的人,也不是合法的原眷戶,可是在眷村改建配售的名冊裏,就是有些人[2][2][14]能以原眷戶的資格被配售到房舍,但是他們並不來住,轉手又將配售到的房舍售出或出租,這樣的情形,在富台新村有7戶,雖然有居民檢舉,但最後總是不了了之。


()眷村之間


1.鄉村眷戶與都市眷戶之間的因地利所造成的不公,不論是新制或舊制中,都是以69.3的土地價款(公告地價)作為眷戶的補助金,然而,在市中心地區的眷村土地其地價(或公告地價)遠高於都市邊緣地區,以市中心地區的土地來興建的國民住宅,其成本因而增高,與中上收入者的住宅成本相仿,甚至高過都市邊緣地區民間市場的住宅,這已不是一般中低收入者所可以購買的。而由眷村改建的國宅,根據法條的規定,需以69.3﹪的土地價款作為眷戶的補助金,此一規定,使得都市中的眷戶仍可以因為位處地價較高的地段而免費獲得一戶國宅,但是在都市邊緣或鄉村地區的土地的地價卻很低,若改建成國宅後,原有眷戶必須自籌自備款才可以買到國民住宅,原本鄉村眷戶與都市眷戶兩者的地位應該相同,卻因為區位的不同而形成『都市眷戶』與『鄉村眷戶』的待遇不同。


另外,新制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未能全盤考量老舊眷村所在位置的區段價值等特性,不論老舊眷村位於何地段,一概以改建配售的方式處理,而不考量眷戶所獲贈的房地產,究竟有多高的價值?即使位於高價值地段的商業區,眷村改建後一轉手即可獲得上千萬的利益,如此的法律規章,不僅不公,也是明顯的利益輸送,正義「無」價!


2.老舊眷村年代的認定 


即使同為軍眷戶,依新制之第三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為何以此時間為準?依據國防部向立法院提出的「眷村改建計畫簡介」的背景說明中,曾明白表示國軍老舊眷村,係民國三十九年至五十八年間,由各軍種單位自行籌款興建,多以克難方式用磚木建造之連棟平房。故為何不以五十八年以前興建者為準?或以其他時間為準?令人不解。不同眷村之住戶,甚至同眷村不同時程完工之眷舍,僅因其所住之住宅興建完成時間不同,所獲得之權益即有不同,亦有不公,在查詢相關的資料,或是詢問國防部的業務承辦單位,均未獲得明確之答案,惟一可能相關者。只有民國69年是眷村改建舊制所頒佈的年代,所以可能將此法頒定以前之眷村都納入為老舊眷村。


()、眷村與都市發展


1.眷村改建獨立於都市整體的規畫之外


如前所述的在民國60年代開始的眷村改建政策,因為當時眷村改建缺乏經費,而省市國宅興建機關缺地,在一方缺錢,一方缺地的情況下,國防部和省市政府國宅主管機關一拍即合,種下了後來眷村大多改建為國宅的慣例。然而將眷村改建作為國民住宅政策的一個環節,政府不惜變更地目,以都市中的精華土地的眷村來興建國民住宅,而國家只需提供資金就可以達到國宅興建戶數目標與照顧原眷戶的要求。但是,這種散漫的發展,是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目標相違背的。然而,新制的「眷村改建條例」承襲舊制的「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的作法,依舊將眷村改建問題,獨立於整體都市更新與住宅政策之外,使得眷村改建真正成為所謂少數眷戶的事情,而不是全體民眾普遍受益的大型都市更新計劃。也因此,就資源分配的角度,它極容易被凸顯成外省籍的軍眷戶與全體國民(或是所謂台灣人)之間的「族群政治」。


另外,在眷村改建為高層建築後,大大提高了該地塊的人口集中密度,衍生出停車、交通、攤販等問題及公共設施壓力,同時,更喪失了利用眷村土地全盤檢討都市內公共設施水準之機會。而這其中之關鍵,則在於69.3%之地價得款作為原眷戶輔助款的規定,它使得眷村土地只有作為國宅興建一種單一用途,喪失了土地使用「因地制宜」的特性。


2.國宅資源的與國家資源分配的不公


就住宅政策面來說,過去眷村改建乃是依賴國宅興建的資金,但是興建完工後的國宅卻有一半是交由軍方分配,造成住宅需求政策上的「二元化」。新制的眷改條例,雖另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做為資金的來源,但此舉勢必對其他政策項目造成排擠效應。再者,由於在台灣土地為一重要的稀少性資源,眷村改建成高樓後將使土地的使用強度增強,可部份消解國宅需求緊張的現象,鑒於過去的合作經驗,及考量實際上與國宅處的合作可使改建基金更為充裕使用的因素,未來眷改的形式,恐仍為與國宅處的合建為最主要的改建形式,況且,眷村土地原先大多為國有,其開發利益本來就應該歸全體國民共享,新制的眷改條例中,將土地視為是國防部本身的私有財產,其精神值得再議。


(四)、眷戶與其他公教人員


眷村的土地,有許多是屬於「國有眷舍房地」,但是「國有眷舍房地」並非國防部一部所獨有,中央各機關學校亦均有其管理的「國有眷舍房地」,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亦為此發布一項「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以為處理之準據。依該項辦法規定,中央各機關學校所管理之國有眷舍房地,均應於處理前,由人事行政局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並依法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由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參照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第四條),然而軍方卻可例外地享有特權。亦即同樣住在國有土地上,中央各部會或學校的眷戶,僅因其身分、職業的不同就不能享有和國軍老舊眷村眷戶相同的權益,對相同的事件設不同的處理方式,實已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如此圖利特定人士之舉,實已侵害其他民眾應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為維護實質的平等,由法律提供差別待遇的基準,無非是「正義」與「合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並未能提供此一基準,不符法制社會的基本精神。


()眷村改建對全體國民


1.對特定族群的照顧


依我國憲法第七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除指司法、行政機關在適用解釋法律不能對人民為不平等的措施外,更應指立法者不得制定不平等的法律,否則立法機關可任意制定對人民為不平等處遇之法律而不視為違憲,將使憲法保障平等權之規定,失去大部分的效用。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第一條之規定,得獲政府補助配售房屋之對象,僅為「原眷戶及極少數的中低收入戶」,其中原眷戶中不乏將官級或家庭生活狀況頗佳者,卻可獲政府至少房地總價之80%輔助購宅款,其餘不到百分之20%的自行負擔額,尚可享有利率僅3.5%的貸款,比市面的存款利率還低,幾乎形同贈送一戶一屋(參考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條),而房地產在當今社會中價值不菲,立一部法律給予特定身分人士,一筆金額超過實際所需的財產,顯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不但違反形式的平等權更已違反實質的平等權。


2.地利分配的不公平


此外,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的目的主要是在解決原眷戶居住安全的問題,解決此問題可以只租不賣或無償借住,或為不得辦理繼承等限制之方式合理解決之。然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卻規定將改建的房地配售(贈送)給原眷戶,且原建眷戶之子女不論是否已有房屋、生活狀況如何,皆可依法繼承該權益;而且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滿五年後,即得自行將住宅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參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五條、第二十四條),轉手即可獲暴利,不但不合理不正義且無形中將國有財產變為私人所有,違反地利共享的原則,已明顯背離老舊眷村改建的目的。



參考網址 :  http://www.geog.ntu.edu.tw/main/paper/d84228001/ch5p4.htm


我認為這個網址的作者,是很棒的學習對象,對於想研究的東西徹底的了解,這樣說的話更具說服力,這樣,才能把事實突顯出來,希望我將來走台灣文學系的時候也能效倣它這樣的精神


 



==回應2===


我也不是說眷村的人多會要錢,如果他們生活過的很艱苦,政府當然要負責去照顧這一群人。只是,我們究竟還要做到什麼樣的程度,才能代表好好的照顧他們? 如果這些人認為我們照顧他們是應當而他們卻什麼都不需要為這個國家付出只需要享受,那我就不能苟同了


是不是只要我們取消了他們的特殊福利,他們就會說,早知道還不如被大陸統治?


拜託你們別再想著要回中國懷抱了好嗎?



就算你們現在回去,他們也只會把你們當次等公民,第一等的永遠是中國人;現在有什麼想法都還能提出來,等到後來中國統治,連吭都不能吭一聲,我就不信中國統一了我們之後,你們還敢大聲說,還我18%,還我的錢來?


我認為,把眷村的人當人看的是我們,而不是國民黨。我認為,在國民黨的眼中,這些眷村的人全部都是選票,是可供操弄的政治玩偶,他們豈是真心為了你們的利益謀福利?在我眼中,他們所有的措施和政策,沒有一項不是衝著自己黨的利益而來,說他們光明正大的把台灣的錢A走,變成黨產,然後再脫手賣錢,拖了這麼久不澄清也不下台,如果今天是要他們還A了台灣的黨產的錢給政府(台灣)興建眷村的話,他們怎麼還會說好?這樣的黨,還有臉在那邊說愛眷村為眷村著想?



 


所以,我才說,我不是針對眷村,我是針對國民黨的良心,因為我對於眷村的人或不是眷村的人都平等對待,因為都是人也都具有生命,重點是,無分貴賤



希望有一天,台灣土地上的人都是心中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人,然後,我們台灣人才能團結,把像國民黨這樣的毒瘤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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